2025-12-13 10.2.82.1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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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osition: Chinese Standard in English/CCAP-C11-22:2024
CCAP-C11-22:2024   Detailed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- Charger for Electric Bicycles (English Version)
Standard No.: CCAP-C11-22:2024 Status:valid remind me the status change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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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tandard No.: CCAP-C11-22:2024
English Name: Detailed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- Charger for Electric Bicycles
Chinese Name: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
Professional Classification: CC    
Source Content Issued by: CCAP
Issued on: 2024-10-12
Implemented on: 2024-10-15
Status: valid
Target Language: English
File Format: PDF
Word Count: 20000 words
Translation Price(USD): 720.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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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 引言 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规范性和有效性,中汽认证中心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CCAP) 依据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》(CNCA-C11-22:2024)(以下简 称实施规则)、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、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》 (CNCA-00C-003)、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 用》(CNCA-00C-004)、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》(CNCA-00C-005)、 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》(CNCA-00C-006)以及CCAP的有关规定 等要求制定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》(CCAP-C11-22:2024)(以 下简称实施细则),作为实施规则的配套文件,与实施规则共同使用。 实施规则基于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,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用 充电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。 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、认证依据等内容与实施规则中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,并根据国 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(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)发布的CCC目录界定、目录调整等公 告实施调整。 CCAP依据实施规则的规定,本着维护产品认证有效性、提升产品质量、服务认证企业 和控制认证风险等原则,制定并公布实施细则。实施细则通过确立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要 求,结合生产企业的分类,明确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实施要求。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。 1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符合 GB 17761 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。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、技术、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 整,应以市场监管总局(国家认监委)发布的公告为准。 2 认证依据标准 GB 42296-2022 《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》及第1号修改单 原则上,认证依据标准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。当需使用标 准的其他版本时,应按照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。 3 认证模式 基本认证模式是指以生产企业诚信自律、有效管理、稳定生产为前提,以确保产品持 续符合强制性认证标准要求为目标,基于产品固有安全风险特点以及企业普遍采用的生产 CCAP-C11-22:202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 2 工艺所确定的产品认证基本要素的组合。 3.1 基本认证模式 实施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: 型式试验 +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(初始工厂检查) + 获证后监督。 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、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、市场抽样检测 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各种组合。必要时采取以下方式之一或各种组合: (1) 通过市场/生产现场抽取样品等方式获取真实的试验样品; (2) 采取预先不通知方式的跟踪检查/飞行检查; (3) 增加获证后监督的频次; (4) 增加检测/检查的覆盖面,提高发现不合格的概率。 3.2 认证模式的适用性 CCAP按照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、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》的 要求制定《生产企业分类原则》(见附件5),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,并结合分类管 理结果、生产方式和产品特点,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酌情考虑相关认证要素进行组合, 以确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,包括: A类、B类:获证后监督可采用获证后的跟踪检查、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、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者组合。 C类、D类生产企业:获证后监督应采用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和监督抽样检测(生产现场 抽样和/或市场抽样),采取预先不通知方式的跟踪检查/飞行检查,增加获证后监督的频 次。 CCAP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特点及认证风险控制原则,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结果,决定 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。 4 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,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产品按照认证单元进行认证委托,认证单元划分原则如 下: (1)不同生产者、不同生产企业的产品划分为不同认证单元; (2)适配不同蓄电池种类的充电器划分为不同认证单元; (3)Ⅰ类充电器和Ⅱ类充电器划分为不同认证单元; (4)不同额定输出电压的充电器划分为不同认证单元; CCAP-C11-22:202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 3 (5)额定输出电流>3A 与额定输出电流≤3A 的充电器划分为不同认证单元; (6)充电互认协同协议类型不同的充电器划分为不同认证单元; (7)不同安全结构的充电器划分为不同认证单元。 同一单元中可包含多个“型号(或规格)”的产品。同一型号是指在设计上对标准符 合性没有影响的产品。 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,对A类的生产企业的单元划分适当放宽,符合以下条 件的同一生产者(制造商)或同一生产企业(场所)生产的产品可视为一个单元: (1)适配不同蓄电池种类的充电器划分为不同认证单元; (2)Ⅰ类充电器和Ⅱ类充电器划分为不同认证单元; (3)不同额定输出电压的充电器划分为不同认证单元; (4)不同安全结构的充电器划分为不同认证单元。 5 认证委托 CCAP接受列入实施规则规定范围内产品的生产者(制造商)或者销售者、进口商(以 下统称认证委托人)生产、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行认证。 5.1 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认证委托人需通过CCAP认证客户平台(https://3c.cccap.org.cn)向CCAP提出认证 委托,并对提交认证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。认证委托人应能够承担相关质量及 法律责任。委托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产品生产者(制造商)和生产企业应能正常生 产,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。 CCAP依据相关要求对认证委托进行审核,审核合格予以受理的,CCAP将向认证委托人 发出受理通知,并与委托人签订认证合同。审核不合格不予受理的,CCAP将向认证委托人 发出不予受理通知,并明确告知不予受理原因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: (1)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; (2)认证委托人、生产者(制造商)、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材料中,经营范围未覆 盖认证产品; (3)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; (4)认证委托人未按附件1提供认证委托材料; (5)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受理的情形。
Code of China
Standard
CCAP-C11-22:2024  Detailed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- Charger for Electric Bicycles (English Version)
Standard No.CCAP-C11-22:2024
Statusvalid
LanguageEnglish
File FormatPDF
Word Count20000 words
Price(USD)720.0
Implemented on2024-10-15
Deliveryvia email in 1~3 business day
Detail of CCAP-C11-22:2024
Standard No.
CCAP-C11-22:2024
English Name
Detailed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- Charger for Electric Bicycles
Chinese Name
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
Chinese Classification
Professional Classification
CC
ICS Classification
Issued by
CCAP
Issued on
2024-10-12
Implemented on
2024-10-15
Status
valid
Superseded by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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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bolished o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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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anguage
English
File Format
PDF
Word Count
20000 words
Price(USD)
720.0
Keywords
CCAP-C11-22:2024, , CCAP-C11-22:2024, CCAP,
Introduction of CCAP-C11-22:2024
0 引言 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规范性和有效性,中汽认证中心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CCAP) 依据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》(CNCA-C11-22:2024)(以下简 称实施规则)、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、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》 (CNCA-00C-003)、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 用》(CNCA-00C-004)、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》(CNCA-00C-005)、 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》(CNCA-00C-006)以及CCAP的有关规定 等要求制定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》(CCAP-C11-22:2024)(以 下简称实施细则),作为实施规则的配套文件,与实施规则共同使用。 实施规则基于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,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用 充电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。 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、认证依据等内容与实施规则中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,并根据国 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(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)发布的CCC目录界定、目录调整等公 告实施调整。 CCAP依据实施规则的规定,本着维护产品认证有效性、提升产品质量、服务认证企业 和控制认证风险等原则,制定并公布实施细则。实施细则通过确立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要 求,结合生产企业的分类,明确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实施要求。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。 1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符合 GB 17761 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。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、技术、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 整,应以市场监管总局(国家认监委)发布的公告为准。 2 认证依据标准 GB 42296-2022 《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》及第1号修改单 原则上,认证依据标准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。当需使用标 准的其他版本时,应按照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。 3 认证模式 基本认证模式是指以生产企业诚信自律、有效管理、稳定生产为前提,以确保产品持 续符合强制性认证标准要求为目标,基于产品固有安全风险特点以及企业普遍采用的生产 CCAP-C11-22:202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 2 工艺所确定的产品认证基本要素的组合。 3.1 基本认证模式 实施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: 型式试验 +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(初始工厂检查) + 获证后监督。 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、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、市场抽样检测 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各种组合。必要时采取以下方式之一或各种组合: (1) 通过市场/生产现场抽取样品等方式获取真实的试验样品; (2) 采取预先不通知方式的跟踪检查/飞行检查; (3) 增加获证后监督的频次; (4) 增加检测/检查的覆盖面,提高发现不合格的概率。 3.2 认证模式的适用性 CCAP按照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、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》的 要求制定《生产企业分类原则》(见附件5),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,并结合分类管 理结果、生产方式和产品特点,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酌情考虑相关认证要素进行组合, 以确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,包括: A类、B类:获证后监督可采用获证后的跟踪检查、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、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者组合。 C类、D类生产企业:获证后监督应采用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和监督抽样检测(生产现场 抽样和/或市场抽样),采取预先不通知方式的跟踪检查/飞行检查,增加获证后监督的频 次。 CCAP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特点及认证风险控制原则,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结果,决定 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。 4 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,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产品按照认证单元进行认证委托,认证单元划分原则如 下: (1)不同生产者、不同生产企业的产品划分为不同认证单元; (2)适配不同蓄电池种类的充电器划分为不同认证单元; (3)Ⅰ类充电器和Ⅱ类充电器划分为不同认证单元; (4)不同额定输出电压的充电器划分为不同认证单元; CCAP-C11-22:202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 3 (5)额定输出电流>3A 与额定输出电流≤3A 的充电器划分为不同认证单元; (6)充电互认协同协议类型不同的充电器划分为不同认证单元; (7)不同安全结构的充电器划分为不同认证单元。 同一单元中可包含多个“型号(或规格)”的产品。同一型号是指在设计上对标准符 合性没有影响的产品。 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,对A类的生产企业的单元划分适当放宽,符合以下条 件的同一生产者(制造商)或同一生产企业(场所)生产的产品可视为一个单元: (1)适配不同蓄电池种类的充电器划分为不同认证单元; (2)Ⅰ类充电器和Ⅱ类充电器划分为不同认证单元; (3)不同额定输出电压的充电器划分为不同认证单元; (4)不同安全结构的充电器划分为不同认证单元。 5 认证委托 CCAP接受列入实施规则规定范围内产品的生产者(制造商)或者销售者、进口商(以 下统称认证委托人)生产、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行认证。 5.1 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认证委托人需通过CCAP认证客户平台(https://3c.cccap.org.cn)向CCAP提出认证 委托,并对提交认证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。认证委托人应能够承担相关质量及 法律责任。委托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产品生产者(制造商)和生产企业应能正常生 产,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。 CCAP依据相关要求对认证委托进行审核,审核合格予以受理的,CCAP将向认证委托人 发出受理通知,并与委托人签订认证合同。审核不合格不予受理的,CCAP将向认证委托人 发出不予受理通知,并明确告知不予受理原因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: (1)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; (2)认证委托人、生产者(制造商)、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材料中,经营范围未覆 盖认证产品; (3)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; (4)认证委托人未按附件1提供认证委托材料; (5)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受理的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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